2007年7月1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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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起讼争
薛子进

  近日,面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著作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院长赵辉教授觉得很忧虑:“关于学生学位论文究竟是否享有著作权,已不再是我院单月英个人的问题,而是将直接影响到我校所有学生学位论文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
  在北京大学2007年度研究生招生前夕,北大考古学院发函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一起涉及侵犯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纠纷的案件。

  法院认定是借鉴不是抄袭
    单月英曾为北大考古学院硕士研究生。2001年5月,她所作的学位论文《匈奴墓葬初步研究》通过答辩,被考古学院授予历史学硕士学位,因种种原因论文没有发表。2006年3月,单月英发现某大学历史学院马某所著的《原匈奴、匈奴历史与文化的考古学探索》一书中的内容严重剽窃了自己的硕士论文,便与马某进行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由于马某不承认剽窃,单月英便于2006年5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马某侵犯了自己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同时将某出版社和某新华书店列为共同被告。2007年5月18日,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涉案两部作品均是关于匈奴文化研究的学术作品,且内容有部分交叉,创作素材主要来源于考古发掘取得的成果,其性质决定了在创作时应采取科学、严谨、简练的说明方法。这种对事实的描述在同一学科里并不会因写作人的不同产生巨大的差异,源于同一事实而形成的相似应是一种必然的相似。因此涉案作品中符合上述情况的内容任何人都不享有垄断的权利,相关描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是否抄袭剽窃的问题上,法院认定,虽然可以认定马某在创作过程中借鉴了单月英作品内容,但尚不足以认定其进行了抄袭。马某作为一个严谨的作者,应就相关情况与单月英进行核实,即使认定相关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亦应就使用情况向单月英进行说明,并在作品中有所体现。考虑到单月英为此付出了相应劳动及成本,客观上也使马某在完成《原匈奴、匈奴历史与文化的考古学探索》过程中节约了一定的时间、精力,从公平原则出发,法院一审判决马某给付单月英经济补偿1万元;驳回单月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吉林大学文学院教师潘玲也起诉了马某的《原匈奴、匈奴历史与文化的考古学探索》一书中抄袭了她的博士论文。2007年5月18日,海淀区法院以认定单月英一案的同样理由,判定马某给付潘玲经济补偿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北大确认论文具有原创性
    纵观上述两案,法院的两份判决均基于一个理念:“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对客观存在的事件、公知事实享有垄断的权利。任何阻碍文化传播、交流的做法均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相悖。”
    单月英表示:“我的硕士论文《匈奴墓葬初步研究》不是考古发掘报告,是我付诸几年心血写成的研究成果,具有首创性。我的论文一共有3.6万字、30多幅插图,而马某一下就剽窃了我尚未发表的2万多原创性文字和20余幅插图,其后仅仅是在书中一处注释和文后参考文献中笼统提及我的论文,这不是剽窃是什么?”
    单月英的上述看法得到了北大考古学院的全力支持。2007年7月9日,北大考古学院致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说明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存在不当,并且由此认定所得出的结论及由此形成的司法先例将严重影响到我院乃至考古学界所有学术论文的著作权权利归属”。
    北大考古学院在致函中进一步说明:“《匈奴墓葬初步研究》一文的学术观点及观点的表达方式(包括文字和图表)均不见于此前的其他著作,具有独创性。《匈奴墓葬初步研究》的写作符合考古学科学学术研究的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的规定,应当依法享有著作权。对《匈奴墓葬初步研究》这样的学位论文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既不会造成一审判决所称的对客观实践、公知事实的垄断,也不可能阻碍文化的传播、交流,恰恰相反,这正可以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作者作品的尊重,将极大地鼓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学位论文受法律保护
    院方为什么对一个学生学位论文的官司如此关注和投入?北大考古学院院长赵辉教授坦言道:“一审判决的认定,将会导致考古学界的学位论文及其他学术论文都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必将会极大地助长剽窃之风。”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法学博士周林表示,学位论文一般都受法律保护,凡是学生独立完成的学位论文,只要有一定独立见解或对材料进行了一定梳理,都有可能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条件。无论作品是否出版或发表都受法律保护,因为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据《法制日报》